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自2010年开展以来,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持续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巩固试点工作成效和扩大试点范围,根据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决定开展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的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步骤
(一)试点启动。2012年2月确定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并召开试点工作会议。
(二)试点实施。试点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国家旅游局统一部署全国范围的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城市、县(区)和企业进行分类指导。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辖区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步骤,落实各项措施,按照评估标准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三)评估验收。2013年底,试点期满,各试点单位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的,由国家旅游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验收。
(四)示范确定。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将由国家旅游局命名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市、示范县、示范区、示范企业)。
二、试点单位条件
(一)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积极申请参加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
2、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旅游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3、地区内的旅游企业整体上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4、在本地区积极宣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制定地方标准并在本地区推行标准化管理。
(二)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的规模和效益位于国内同类企业前列,并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大型骨干龙头旅游企业(集团)优先。
2、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3、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并实施有关企业标准。
4、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
三、试点工作要求
试点工作相关要求详见《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四、试点单位申报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本地区候选试点单位,可包括试点地区(市、县、区)和试点企业,并于2012年2月24日前将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报至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将从各地推荐的候选单位中统筹选择,于2012年2月底确定并公布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包括20个试点城市、10个试点县(区)、15个试点企业。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是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动员工作,确保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张源 电话:010-65201325 传真:010-65201335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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